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京公用充电桩将收服务费 或反增电动汽车销量
日期: 2015-05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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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中新网  

 

  [摘要]从2015年6月1日起,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,额外收取充电服务费。

 

  昨天,北京市发改委举办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和政策新闻发布会,发布了《关于本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从2015年6月1日起,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在收取电费的同时,额外收取充电服务费。

 

北京公用充电桩将收服务费

 

  消息一出便引来质疑,有观点认为此举会降低消费者购买纯电动车的积极性。不过有专家表示,即使充电设施经营单位额外收取充电服务费,那么这个成本也是远远低于燃油车的用车成本,这不仅降低不了消费者对电动车的购买信心,反而会增加电动车的销量。

 

  北京发改委公布的《通知》中提到,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上限收费标准,即充电服务企业可以向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,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量收取,每千瓦时收费上限标准为当日本市92号汽油每升最高零售价的15%。各经营单位可在不超过上限标准情况下,制定具体收费标准。

 

 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,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,充电电费按国家规定执行。2020年前,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金年会指导价管理,并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(或低于燃气)汽车使用成本,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。

 

  北京市发展改革委介绍到,为保持电动汽车使用的成本优势,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实行与燃油价格挂钩机制,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随油价变动自行动态调整。如,2015年4月29日本市92号汽油最高零售价为6.46元/升,则充电服务收费上限标准为6.46元的15%,即0.97元/度。油价上升,充电服务费相应上升,油价下降,充电服务费相应下降。

 

  北京市发改委副主任高朋在发布会上指出,根据测算,此标准可以确保电动汽车动力成本低于燃油汽车。以本市销售相对较好的北汽E150EV电动汽车为例(100公里平均耗电16度),当油价在6-10元/升区间变动时,充电服务费为每度电0.9元-1.5元,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,对向电力公司直接报装的充电服务设施,按大工业用电价格标准执行,按此测算,加上电价费用,电动汽车动力成本约为同款燃油汽车的50%-60%左右,有利于促进电动汽车的使用。

 

  高朋还指出,截至3月底,北京市累计建成了约7500根充电桩及5座换电场站,车辆推广与充电桩建设数量比例约为1.6:1。目前,全市新能源小客车示范运行规模已达到4000余辆(不含特斯拉等进口车),累计已建成随车自用充电桩约2200根,50%以上布局在四环路以内。同时,北京市计划新建充电桩2000根,实现六环路以内公用充电设施平均服务半径5公里的建设目标。

 

  不过,消息一经传出,有观点认为发改委此举会影响电动汽车销量,降低消费者对电动车的购买欲,对此,知名汽车行业分析师张志勇(微博)指出,北京发改委出台的《通知》是为了更长远的鼓励新能源车发展。目前,电动车推广最大的障碍是充电问题,《通知》中规定了电动车充电服务费,可以鼓励一些民营资本来加入电动车充电网络的建设,此举将加快北京地区的充电网络建设,将来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利充电服务。

 

  张志勇还指出,即使充电设施经营单位额外收取充电服务费,那么这个成本也是远远低于燃油车的用车成本,这对消费者来看并不能产生多大影响。因此《通知》出台后不仅不会影响电动车的销量,反而会增加消费者购买电动车的信心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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